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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7类商品须标注商品条形码
51tiaoma 2011/12/30
2012年1月1日开始,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1、食品、食品添加剂;2、卷烟;3、药品、医疗器械;4、汽车、摩托车配件;5、日用化学品;6、家用电器;7、儿童玩具7大类商品必须标注商品条形码。
重庆市质监局29日发布消息: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为,重庆7大类商品必须强制性标注商品条形码。根据新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即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不得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任何商品条码。违返规定者将处罚金5000元到20000元。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商场、超市等商品经销商有义务检查所销售的商品的商品条形码。如有违规使用商品条形码的商品,应当拒绝销售。未履行该义务的商品经销商将被处罚金1000元到5000元。而对于已经标注商品条形码的商品,商场、超市不得再要求对方使用店内码。
商品条形码是商品的身份代码,可以通过条码打印机打印在条码标签上面,再将条码标签粘贴到商品上。
